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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二十一)切实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的准备工作。各地应加强灾民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恤、心理援助等服务能力建设,确保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民得到妥善安置。要进一步完善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机制,加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的指导,确保灾区的生产、生活秩序得到快速全面恢复。

  六、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二十二)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各地要把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结合当地地震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确区域防震减灾发展的战略重点。要做好防震减灾规划的实施监督和评估,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的有效落实。

  (二十三)加强防震减灾投入和人才培养。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要加大对地震基本烈度六度 (含六度)以上地区及火山区防震减灾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健全长效规范的抗震救灾资金准备和快速拨付机制。建立科学的防震减灾人才培养、选拔、使用评价制度,为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十四)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要做好新修订的 《防震减灾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抓好地方配套法规的建设工作。完善地震行政执法体系,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监督检查。严格履行部门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加强防震减灾领域地方标准修订工作。

  (二十五)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保障作用。贯彻落实 《国家地震科技发展纲要 (2007-2020)》,加强地震科技基础性工作,强化省内主要地震构造探测、深源地震发生机理、长白山天池火山深部岩浆结构、火山灾害机理等重大基础性科学研究,在各级科技发展计划中不断提高地震科研投入比例,调动各方面技术力量参与地震科学研究,努力提升科技对我省防震减灾事业的贡献率。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二十六)落实防震减灾责任。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管理职责,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评体系,全面落实防震减灾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市县基层防震减灾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制。对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增加必要的经费投入,切实保证防震减灾基层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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