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第三轮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浙卫发[2010]9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第三轮参合农民的健康体检工作,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推进,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服务,根据省人力社保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9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0〕21号)要求,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指标
全省第三轮参合农民健康体检率指标为60%以上,2010年必须达到30%以上。
二、关于体检项目包的调整
(一)原则上第三轮(2010-2011年度)农民健康体检工作仍按第二轮体检工作的要求开展。各县(市、区)以第二轮健康体检项目包为基础制定两个项目包,一个项目包不含乙肝表面抗原及GPT检测,增加其他项目;另一个含乙肝表面抗原及GPT检测,供参合农民本人有要求的使用。
(二)体检项目包的调整和确定必须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经费投入,增加经济适宜、群众欢迎的体检项目。
三、关于乙肝项目检测
(一)参合农民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则在检测前做好对体检农民的知情同意,由本人签字确认后进行体检。体检表中应包含知情同意的内容,具体样式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制作。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以切实保护受检对象隐私。
(二)市、县两级卫生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管理,确保参合农民健康体检中按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四、关于儿童和中小学生健康体检
(一)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0〕83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