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
《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或依照《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规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视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招标机构成员不少于5人;招标机构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招标机构中业务人员经过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三)具有近5年内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经验,招标工程造价累计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注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证明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
(三)近5年从事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评标报告;
(四)招标机构的人员组成及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