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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


  加强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制定油烟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机制并实施有效监管。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必须统一规划,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已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限期完成清洁能源使用改造。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的饮食业油烟排放单位必须安装油烟治理设施。

  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控制。严格新车准入标准,珠三角汽车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对不符合相应标准的汽车和摩托车,不予办理登记和转入手续。逐步加大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电动汽车等清洁能源汽车的使用力度。全面推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规范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城市要公布并实施车辆限行方案,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2010年6月30日前,珠三角所有城市完成机动车工况法排气检测线建设。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重点加强高排放车辆尾气监管。逐步加大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电动汽车等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力度。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治理,控制飞机及机场相关机械车辆、建筑机械、船舶排气污染。全面推广使用粤Ⅲ车用成品油,争取2010年开始珠三角逐步供应粤IV车用成品油,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并完成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依法停止营业。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加速建设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系统,打造方便、快捷、环保的区域交通运输体系。

  (二)全力推进脱硫脱硝,减轻区域酸雨污染。

  继续加强火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和环保监督管理。珠三角原则上不再规划布点新建燃煤燃油电厂。在完成《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基础上,逐步关停区域内所有100MW以下(含100MW)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推进燃油电厂油改气或脱硫工程。严格火电厂烟气在线监控管理,使火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效率稳定达到85%以上。

  全面推进现役燃煤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制定并实施《广东省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实施方案》,2012年底前,区域内所有300MW以上(含300MW)的燃煤机组率先完成降氮脱硝改造,大力推进热电联产燃煤机组降氮脱硝改造,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

  加大工业锅炉治理力度。2012年底前,力争淘汰所有4蒸吨/小时(含4蒸吨/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燃重油和燃木材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与导热油炉)。使用不足8年的10蒸吨/小时以下、全部10蒸吨/小时及以上工业锅炉,应改燃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建设高效脱硫除尘、降氮脱硝设施,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积极推进实施集中供热或改燃清洁能源,1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鼓励使用电锅炉。锅炉总出力在10t/h(含10t/h)以上燃煤、燃重油企业,2012年底前必须安装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装置,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三)突出抓好重点行业,减少颗粒物排放。

  强化建材行业污染治理。区域内严格控制新建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生产企业,限制建材企业在珠三角区域内部搬迁转移。加快推进淘汰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老式生产工艺,2012年底前彻底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平拉法”(含格法)落后平板玻璃产能。区域所有保留水泥、陶瓷、平板玻璃制造企业需安装高效除尘设备和脱硫设施,达到从严的排放限值要求。对于不达标的要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后安全生产、环保等仍不达标企业一律实施关停。

  加强城市扬尘全过程控制。各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应达到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加强料堆站场扬尘污染控制,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要建成封闭设施、喷淋设施、以及表层凝结设施等。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围蔽和清运余泥渣土、喷水降尘等措施,努力做到“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加强市区内裸露土地的绿化或铺装,落实路面保洁、洒水防尘制度,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六、同保共育生态体系,构筑区域生态安全格局



  从珠三角区域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整体布局出发,优先保护“生态高地”,统筹规划区域绿地和区域“绿道”,实施生态同保共育,合力构筑整体联结的生态安全体系,维护区域生态安全。

  (一)构筑区域生态安全体系。

  统一规划,优先保护,形成外围环状连绵山体和南部沿海湿地的“一环一带”珠三角生态屏障,以东江、北江、西江干流为基础的河流湿地廊道体系,维护和修复生态价值高、生态服务功能重要的“生态高地”,在中部平原城市群连绵发展区,依托自然山体、河流、农田湿地等绿色区域,统一规划建设大型区域绿地,构建起区域生态安全体系的基本框架。

  强化珠三角周边环状连绵山体保护,限制在珠三角外围环状山体进行大规模开山取土采矿等开发活动和城镇建设,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优先开展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的比例提高到60%以上。加强珠江水系生态廊道保护,严格控制在西江、北江、东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排放污水和堆放垃圾,严格控制建设截流设施,完善沿岸防护林和水源涵养林体系,90%以上江河干流和主要支流要建立完善的防护林带。加强南部沿海近岸海域和海陆交错带生态保护,落实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加强对近岸海域岸线开发、养殖和排海倾废的环境监管,加强海岸和海岛生态保护,逐步恢复珠江口、大鹏湾、广海湾等沿海红树林;控制滩涂围垦、填海和岛屿采砂,综合整治珠江八大口门。

  (二)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水平。

  优化自然保护区结构。加大对珍稀物种、栖息地和典型生态系统、地质遗迹的抢救性保护,以红树林类型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恢复为重点,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区建设。到2012年,自然保护区占区域陆地面积的比例达到6.4%,到2015年达到6.5%以上,到2020年达到6.8%以上,建立起适应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的自然保护区体系。

  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强化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提高管理人员素质。2012年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要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水平,2015年地市级以上保护区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水平要求。引导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地区群众积极参与自然保护区管护,开展社区共管,选择典型区域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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