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沈环保〔2010〕30号)
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会议提出的“调结构、优环境、惠民生”重点任务,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市“两个5000亿”目标,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切实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水平,经过调研讨论,特制定《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以下简称《沈阳市补充名录》),现印发给你们,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区、县(市)在审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沈阳市补充名录》(试行)执行,严禁降档审批。
二、各区、县(市)针对《沈阳市补充名录》(试行)规范审批程序和文本,并在审批工作中注意总结积累经验。
附件:1.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分类管理名录(略)
2.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分类管理名录编制说明
3.建设项目环保核查意见
4.企业(单位)变更环保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2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分类管理名录编制说明
1、为了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补充名录。
2、本补充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