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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6、工商注册更名类项目,按以下类型确定审批办法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如果只是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有环境违法行为且没有整改的;已经审批验收时间较长的工业企业除外),只办理变更核查意见。变更核查的步骤如下:
  建设项目名称、法人变更企业到环保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对于原审批项目没有验收的,首先需要履行验收程序,验收通过后办理下一步变更手续(对于已经验收的项目直接办理下一步变更手续);变更企业填报一式三份的《企业(单位)变更环保登记表》(见附件4);项目变更情况直接由审批部门核查认定,或由建设单位委托环评、评估部门进行核查,最终由审批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7、环保部门出具核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并不免除建设单位其应当履行的其他环境法律义务.对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本补充名录由沈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3
  建设项目环保核查意见
  沈环审核查[  ] 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地址:
法定代表人 总投资(万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概况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核查意见                               审批部门                    年  月  日
附件:①房产证等复印件②公司设立申请③注册地址部开展加工生产活动的承诺④现场照片⑤分支机构环保审批手续(存在分支机构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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