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商注册更名类项目,按以下类型确定审批办法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如果只是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有环境违法行为且没有整改的;已经审批验收时间较长的工业企业除外),只办理变更核查意见。变更核查的步骤如下:
建设项目名称、法人变更企业到环保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对于原审批项目没有验收的,首先需要履行验收程序,验收通过后办理下一步变更手续(对于已经验收的项目直接办理下一步变更手续);变更企业填报一式三份的《企业(单位)变更环保登记表》(见附件4);项目变更情况直接由审批部门核查认定,或由建设单位委托环评、评估部门进行核查,最终由审批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7、环保部门出具核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并不免除建设单位其应当履行的其他环境法律义务.对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本补充名录由沈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3
建设项目环保核查意见
沈环审核查[ ] 号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项目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总投资(万元)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项目概况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
核查意见 审批部门 年 月 日 |
附件:①房产证等复印件②公司设立申请③注册地址部开展加工生产活动的承诺④现场照片⑤分支机构环保审批手续(存在分支机构加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