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农灌期间农业用水环境安全管理的通知
(沈环保〔2010〕54号)
各县(市)环保局、相关环保分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农灌期将至,为确保农灌期间农业用水安全,避免因水质污染引发农业污染事故,保障农业生产,现就加强农灌期间农业用水环境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河道和灌渠在冬季已沉积垃圾和污物,放水初期的水流会起到冲刷作用,将导致放水初期水质下降。市局已就加强农灌期间农业用水安全管理事宜,致函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各单位要积极协调、协助当地政府和水利、农业部门加强用水管理,告知农民和有关农业生产单位,在农灌放水初期不宜进行取水灌溉、养殖等农业生产。
二、结合造纸、屠宰、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专项执法活动,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污染源单位的监督管理,特别要严查直排企业,杜绝违规排放,保证农业用水安全。
三、要加强对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保证稳定运行,确保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