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2009年确定的重点检查11家轮窑厂和6家“十五小”企业的取缔关闭情况,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严重超标排污企业要限期治理,并依法严肃查处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要继续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将予以通报。要切实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强化部门联动。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经济部门负责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加速落后产能退出;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配合环保部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有关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出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落实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国,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建设部门负责集中式供水设施、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水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及水功能区划,加强水功能区及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取缔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码头、沙场、网箱养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