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4.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四、规范整顿方法和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8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政府统一组织,重点摸清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分布、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制定规范整顿工作意见,并于8月25日前报市金融办。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9月-10月)。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暂行办法》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各县(市)、区政府对自查自纠后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分类排队,区别情况,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分别处置。
(三)规范完善阶段(2010年11月-12月)。市金融办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时组织上报,经省金融办审核确认后,颁发经营许可证。对那些资本质量高、经营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可靠的公司要优先安排予以确认,以便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3月)。规范整顿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市金融办提交规范整顿报告。市金融办统一组织对各县(市)、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加强规范整顿工作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领导工作机制。建立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办主任担任召集人,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工商局、法制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山东银监局政策法规处为成员单位,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等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二)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及职责。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金融属性和业务特点,市政府明确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为市金融办,各县(市)、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为各县(市)、区金融办(金融服务中心)或指定的部门。市金融办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级监管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各县(市)区监管部门要与市金融办签署日常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书,全力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