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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四、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规范用工行为,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保护劳动者健康。
  1.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好防治责任。
  2.依法落实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自觉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开展并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依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做好职业病人救治。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保障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5.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加强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尘肺病、重大职业中毒、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重点职业病的防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查制度。
  1.尘肺病的防治。以控制煤丁尘肺、矽肺为重点目标,强化对建材、煤矿、有色金属矿和冶金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企业技术、设备、材料、工艺等基础管理,采取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职业病防治条件的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小煤矿等企业的措施,加强尘肺病防治,切实降低新发尘肺病发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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