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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客管发[2010]36号)


处各有关单位、处机关各处(室):

  为确保依法行政,规范公共客运行政处罚行为,现将《长沙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长沙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其行政处罚的合法与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处在适用公共客运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作出公共客运行业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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