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的通知
(长金管发〔2010〕19号)
各处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现将《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1 总则
1.0.1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1.0.2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1.0.3 管理中心负责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和监督,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2 提取条件
2.0.1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销户:
1 退休的;
2 出境定居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4 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5 非本市户籍缴存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 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0.2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 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4 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5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6 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 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
2) 遇重大车祸、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事件的。
7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