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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的通知


  2.0.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的;

  2 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含)的,已注销的产权面积(限一套)可不计;

  3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4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偿还购买独栋别墅、联体别墅贷款本息的;

  5 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6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已被担保公司代偿未还清的。

  3 提取情形

  3.1 退休提取

  3.0.0.1  需提供的资料:《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还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本人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0.0.2  提取额度: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0.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 :《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明复印件。

  3.2 出境定居提取

  3.2.0.1  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2.0.2  提取额度: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2.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 :《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复印件。

  3.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3.3.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3.0.2  提取额度: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3.3.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3.4 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提取

  3.4.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户口准许迁出本市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4.0.2 提取额度: 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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