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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的通知


  3.13.2 遇重大车祸、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事件提取

  3.13.2.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及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件发生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13.2.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事件发生起十二个月内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13.2.3 提取额度: 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在扣除各项保险赔付后,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3.13.2.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及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复印件,事件发生的证明复印件。

  3.14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提取

  3.14.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14.0.2 提取额度: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1元以下。

  3.14.0.3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证明复印件。

  4 提取审批

  4.0.0.1 缴存人凭证明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出具已填好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的《申请书》,并由单位专管员核实签名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4.0.0.2  缴存人持证明资料和《申请书》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0.0.3  审批人对《申请书》中名称、账号及其他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个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缴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按本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复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返还缴存人。

  4.0.0.4  符合提取规定的,审批人在《申请书》填写提取金额、签名并盖提取审批章。对于还贷多年一次性提取的,应在《申请书》上注明提取金额的起止年限

  4.0.0.5 审批人将符合提取规定的缴存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资料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上进行资料录入,打印一式四联的《提取凭证》,加盖业务公章、法人代表章后,一联作为提取凭证交缴存人,一联作为业务档案存查,一联移交提取承办银行,一联移交汇缴承办银行。

  4.0.0.6 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审批人将提取资料返还缴存人,告知退件原因。

  4.0.0.7 缴存人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提取承办银行办理提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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