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为实现“确保灾区孩子有学上”的灾后重建目标,全面做好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学校如期正常开学,恢复学校办学条件,保障正常教学,按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10〕23号)要求,现就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是负责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紧紧围绕“确保灾区孩子有学上”总目标,把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当地政府救灾重建整体规划之中。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师生、先急后缓、统筹兼顾的工作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审核细化校舍恢复重建计划和具体方案,与当地灾后重建整体规划相结合,统筹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二、抓紧灾后数据核实
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受灾学校校舍损毁情况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统一负责组织鉴定与灾情核定,教育部门积极配合参与。各级民政、住建部门要抓紧组织对所有受灾学校校舍按原校舍面积,区分维修加固和平房、砖混楼房、框架楼房重建面积,逐校逐栋进行认真的鉴定核实,确保不漏一校、不漏一栋、不留死角,杜绝重复统计、重复上报。按省里统一要求,所有数据经民政、住建部门确认,报当地政府审核后上报省民政厅、省住建厅,抄送省教育厅。各地教育部门将经民政部门核准和住建部门鉴定及当地政府确定的数据,通过校安工程网络版上报省教育厅。省民政厅会同省住建厅对灾情数据进行核定,省教育厅配合参与。省民政厅与省住建厅在8月15日和8月25日两个时段,联合将核定后的灾毁情况报省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教育厅。受灾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学生课桌椅和教材图书以及操场、围墙等附属设施损毁情况,由当地民政、教育、财政部门核实,经当地政府审核后报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确认,报省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