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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以40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和新建地面建筑物,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围内从事采石、挖砂、爆破、打桩、取土等作业,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含附属设备设施)使用严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七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倾倒废水、废气或废弃物,虽没有损害人防工程,但影响人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及平时战时使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倾倒废水、废气或废弃物,严重影响人防工程的管理与维护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倾倒废水、废气或废弃物,严重影响人防工程的管理与维护,且对防护设备、预埋设施和各种管道造成腐蚀、侵蚀、胶管老化或变形等损害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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