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补充清理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0〕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0〕62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规范性文件进行补充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在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清理的组织保障和时限要求
规范性文件补充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担日常工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把对规范性文件的补充清理工作作为工作重点,组织专门力量,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精力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补充清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补充清理结果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法制办汇总后报市政府。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起草(或者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实施中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1.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2.区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呈报单位:(公章) 呈报时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文号
| 文件标题
| 处理情况(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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