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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眉山市卫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四)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行全市卫生行业管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政策,贯彻国家卫生、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拟订我市实施意见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药物政策,拟订我市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对药品、医用器械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我市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四)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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