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收到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和理由;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每年应当听取和审议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职工一方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对方平等协商要求的;
(二)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
(三)拒绝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
(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的;
(六)拒不履行生效的集体合同的。
违反本条第一款一、三、六项规定情节严重,并且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