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手续时,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档案建档及报送服务合同书》,并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第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认真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并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材料。
第六条 城建档案馆要按照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报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工程全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跟踪服务。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
第二章 竣工档案的内容及编制
第八条 竣工档案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与工程实际相符,不得随意涂改。竣工文件材料的内容详见附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工程按有关要求据实增加。
第九条 竣工文件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国家标准GB/T50328-2001)进行编目,并做到完整、准确、签证完备。
第十条 竣工文件材料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件材料的案卷组织
案卷组织应遵循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并便于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案卷组织的基本要求:
(1)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应按单位工程组织案卷;
(2)文件材料和竣工图分别组织案卷;
(3)每卷厚度在15mm以内。
(二)文件材料的尺寸规格
文件材料的尺寸规格为A4幅面(297mm×210mm)。
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国家标准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图标栏露在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