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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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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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 较轻
违法行为
| 欠付1个月以下的,或欠付2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欠付款同等数额0.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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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违法行为
| 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或欠付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欠付款同等数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最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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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违法行为
| 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欠付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欠付款同等数额罚款,最高10万元。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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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违法行为
| 欠付3个月以上的,或欠付10万元以上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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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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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 较轻
违法行为
| 代扣、代缴税、费在2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代扣、代缴税、费同等数额0.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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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违法行为
| 代扣、代缴税、费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代扣、代缴税、费同等数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最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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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违法行为
| 代扣、代缴税、费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代扣、代缴税、费同等数额罚款,最高10万元。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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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违法行为
| 代扣、代缴税、费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10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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