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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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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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 较轻
违法行为
| 购销数量100吨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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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违法行为
| 购销数量1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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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违法行为
| 购销数量3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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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违法行为
| 购销数量500吨以上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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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四十五条: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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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
违法行为
|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照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0.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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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违法行为
|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陈粮,出库前未按照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已经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
| 处出库粮食价值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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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违法行为
|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陈粮,明知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或经抽检超标的,并且未按照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卫生指标检验的。
| 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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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违法行为
|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陈粮,明知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或经抽检严重超标的,并且未按照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卫生指标检验的。
| 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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