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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长沙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

4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较轻

违法行为

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或在1年内发现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

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或在1年内发现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

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满1年的,或在1年内发现4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严重

违法行为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有以下行为的:(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占应报数额50%以上的;(2)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1年内发生2次的;(3)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4)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5)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扰、抗拒统计检查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

5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较轻

违法行为

购销数量100吨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

购销数量1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

购销数量3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严重

违法行为

购销数量500吨以上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6

第四十五条: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违法行为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照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0.5倍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陈粮,出库前未按照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已经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

处出库粮食价值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陈粮,明知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或经抽检超标的,并且未按照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卫生指标检验的。

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陈粮,明知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或经抽检严重超标的,并且未按照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卫生指标检验的。

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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