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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核准陈瑛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核准陈瑛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通知
(闽司〔2010〕222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经审核,陈瑛等57人符合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登记条件,现予以核准,发给《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特此通知。

  附件:核准陈瑛等57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单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核准陈瑛等57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单

  一、福州市(3人)

  陈 瑛 长乐市玉田法律服务所

  蔡家庆 仓山区仓山中心法律服务所

  吴庆祥 仓山区仓山中心法律服务所

  二、厦门市(3人)

  陈志成 湖里区禾山法律服务所

  李维成 湖里区禾山法律服务所

  林素兰 海仓区厦门市银海法律服务所

  三、莆田市(4人)

  唐蜜霞 城厢区“148”法律服务所

  姚宇航 涵江区国欢法律服务所

  关晋燕 涵江区国欢法律服务所

  兰元应 涵江区国欢法律服务所

  四、泉州市(7人)

  蓝东亮 泉州法律服务中心

  陈锡禧 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

  廖志宗 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

  任福辉 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

  蔡传冬 晋江市晋江中心法律服务所

  李亮亮 晋江市晋江中心法律服务所

  黄四川 南安市诗山法律服务所

  五、漳州市(2人)

  邢西利 南靖县和溪法律服务所

  黄亚水 芗城区"148"法律服务

  六、龙岩市(16人)

  黄闽辉 连城县文亨法律服务所

  李贞瀛 连城县连城中心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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