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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九、连锁餐饮企业6家:海港城大酒楼、凤凰楼、好世界酒楼、佳宁娜酒楼、春满园酒楼、潮江春潮州酒楼。

  十、经营规模较大的物业管理公司20家:万科物业公司、城建物业公司、万厦居业公司、莲花物业公司、大众物业公司、中海物业公司、振业物业公司、南光物业公司、长城物业公司、特发物业公司、粤海物业公司、东部物业公司、三九物业、赛格物业公司、天健物业公司、恒基物业公司、蛇口招商物业公司、华侨城物业公司、深业集团(深圳)物业公司、深圳市物业公司。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2003年6月12日 深价联字〔2003〕23号)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进一步提高收费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注、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计价检〔2002〕2602号),现就我市实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个人行医,下同),都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

  二、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批准文号、生产厂家及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内容,并应明示是否属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

  三、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生产厂家、价格。

  四、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说明、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件、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

  五、对符合相关规定已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计委审批、但尚未编入《规范》的新医技服务项目和特需医技服务项目,公示时按其编排原则排序,在第五级医疗服务价格终极项目前加“X”(新医技服务项目)和“T”(特需医技服务项目)。

  六、对仅有一个《规范》编码的同一终极服务项目,因存在不同等级的服务收费,公示时可在其所属《规范》编码末尾加英文字母以示区分(如普通床位费编码为110900001,其细分后的单人床、双人床、四人床可分别编为110900001A、110900001B和110900001C)。

  七、药品、医用材料价格公示项目,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的规定,公示本机构销售量最大的100个品种,不足100种的要全部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原则上应公示全部项目,若因项目过多、不能公示全部项目的,除公示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外,各级政府开办的公立医院及住院病床超过100张的其他医院应当设置电子触摸查询系统,供缴费者查询所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住院病床不足100张,但有条件的其他医院也应设置电子触摸查询系统。

  八、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挂号收费处、住院收费处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对所提供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公示的格式由深圳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

  九、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价格公示工作。

  十、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对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收费配备编码等方面的检索功能,以方便缴费者查找核对。

  十一、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在医疗服务收费方面应继续执行和完善“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制度和“药品价格清单”制度。收费清单应打印编码、项目名称、价格和计价单位,且要与公示内容保持一致。

  十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应通过指定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在正式执行前,做好价格公示内容的调整工作。

  十三、各级物价检查所应加强对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价格公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价格公示工作的指导,共同促进价格公示工作的顺利推行。

  十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

  2.常用药品价格公示栏(略)

  3.常用医用材料价格公示栏(略)

  4.常用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栏(略)

  注: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更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2年11月28日发布)

  一、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实行价格公示。

  三、本规定所称价格公示是指医疗机构对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主要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一种方式。公示的具体药品、医用材料品种及医疗服务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卫生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四、医疗机构对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并应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

  五、医疗机构对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

  六、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情况。

  七、医疗机构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可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对所提供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

  八、实行价格公示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当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公示的实际项目和价格进行收费。

  九、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推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

  十、对医疗机构不按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应当同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十二、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 深价联字〔2003〕24号)

  为了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收费透明度,保护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注、财政部、教育部等部委于2002年5月27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我市所有公办、民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学校的收费,均应当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二、公示内容

  教育收费公示是指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查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一)实行“一费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应当公示的收费项目如下:

  1.书杂费或学杂费,包括普通生书杂费或学杂费和借读生书杂费或学杂费(职业高中还应对一般专业和高消耗专业分类予以公示)。

  2.住宿费。

  3.其他带有强制性的代收费项目,包括校服费、体检费、高一新生军训生活费及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自愿选择的其他代收费项目,包括劳动课消耗材料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兴趣班培训费、高中节假日补课费、校外社会实践活动费、学生饮奶费、小学午餐午托费。

  5.高(职)中择校费。

  6.学生自愿选择并由学校代为订购的书报、杂志等费用。

  7.依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的收费。

  8.借读生免收借读费的条件。

  9.市、区物价局批准的其他收费。

  (二)幼儿园(托儿所)除公布保教费、伙食费、学习用品费、兴趣班培训费、体检费、假期留园管理费等代收费外,其他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和贫困生的收费减免政策也应当公示。

  (三)技工学校、大中专学校和高等院校(含成人高校)除公示学杂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此项为技工学校和成人学校收取)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之外,还要公布其他自愿选择的收费和教育收费查询网址(http://www.gdpi.gov.cn)。

  (四)民办学校和其他特殊学校除公布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其他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和代收费也应当公示。

  三、公示方式

  (一)学校收费应采用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方式在校园显眼的位置予以公示。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的内容、格式,按照深圳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的格式制作(见附件1),采用不锈钢、塑料、铝合金或其他能长期放置的材料,按照不小于1.2m×1.2m的规格制作。字体统一采用宋体或楷体,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二)学校委托银行收费的,除在校园内进行收费公示外,还应当通过收费报告单的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告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属新生的,应在招生简章中列明学校收费的相关内容。

  四、公示内容和格式监制

  (一)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和格式,应当报深圳市物价检查所监制。为方便各学校开展监制工作,其中市属中小学校、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的收费公示工作直接报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区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收费公示工作由市物价检查所委托各区物价分局的价格管理科(物价检查所)进行监制。

  (二)各学校申请收费公示监制,应提交书面申请、公示栏或公示牌的样式(按比例缩小,以A4纸制作)以及学校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五、时间安排

  我市所有学校及幼儿园(托儿所)必须在2003年9月底以前完成教育收费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的制作工作。

  六、几点要求

  (一)各教学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性。把实行教育收费公示,作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树立学校形象的大事来抓,做到措施落实、人员落实、工作落实。

  (二)收费公示应当做到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有变动的,应及时调整。

  (三)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在公示的收费标准之外,加收任何其他费用。学校对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不得强制收费。

  (四)各学校应充分利用学校原有资源,在以往进行收费公示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规范。如果需要重新制作公示栏、公示牌的,应本着经济实用的原则,在学校日常开支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和家长另行收费。

  (五)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物价、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物价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1.深圳市教育收费公示栏(略)

  2.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粤价〔2002〕236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2002年8月1日 粤价〔2002〕236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各普通(成人)高校,各普通(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技工学校: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所有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特殊教育的学校,必须在2002年9月底前,按照本文规定的格式(见附件1、2)制作专门的教育收费公示牌,在校园公布经批准本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公布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批准机关、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查询电话,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学校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凡公示栏未公布的收费一律不得擅自立项收取。今后收费项目或标准有调整变动的,均应在变动收费前更改公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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