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应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巡查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召回已售出食品,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扣押封存、没收或销毁,并依法处罚。
第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签定合同,在合同中订立经营者食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品自动退市条款。
第七条 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定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条款。
第八条 经营者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市场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市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追溯不合格食品的来源和渠道,及时跟踪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经营食品的市场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食品质量管理的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
第五条 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按照《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查验的内容如下: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七条 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八条 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将检测结果在市场公布和登记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市场和市场内的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与食品品质相符的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至少核对一次。应索取的证件如下:
(一)营业执照;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经营许可证;
(四)卫生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条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单位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证明,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复印件。应索取的票证如下: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验(检疫)证明;
(三)销售票据;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证明;
(五)国家强制认证食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
第五条 经营者在采购下列食品时,必须索取有关证明食品质量及来源的票证:
(一)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二)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三)粮食、蔬菜、水果、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四)米制品、奶制品、豆制品、熟食品:检验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进货票据;
(五)进口食品:查验检验检疫及合法来源等有效证明。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市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的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进入挂钩的市场销售。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要对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核对查验,重要食品的有关进货凭证和购销挂钩协议等票据应实行集中建档管理,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加油站计量保证能力考核和加油站主管公司计量质量信得过活动注1的通知
(2002年8月21日 深质技监〔2002〕112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加油站和加油站主管公司的计量管理工作,我局决定开展加油站计量保证能力考核和加油站主管公司“计量质量信得过”活动,由有关企业自愿报名参加。从2002年9月1日起,凡申报(含复查)“计量质量信得过加油站”的单位,均须通过计量保证能力考核。
加油站计量保证能力考核由我局所辖各分局受理并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我局审定。加油站主管公司“计量质量信得过”考核工作由我局负责。
附件:1.深圳市加油站计量保证能力考核准则
2.(此附件废止)(略)注2
注1 因政策变化,“计量质量信得过活动”已停止执行,文件中的相应内容予以废止。
注2 此处原文为:2.深圳市加油站主管公司计量质量信得过考核准则
附件1
深圳市加油站计量保证能力考核准则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准则。
一、范围
本准则规定了加油站实施科学管理、保证质量、维护信誉、提高效益所应具备的计量保证能力的基本要求。
二、引用文献
(一)《
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
(二)《广东省企业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规范》。
三、术语定义
本准则所有术语定义,均采用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的有关定义,本准则不再赘述。
四、计量保证要求
(一)加油站领导的计量管理职责。
加油站领导均应学习计量和质量法律法规,了解本准则的要求,并负责组织计量法规和本准则的实施。
(二)计量管理员。
加油站应设计量管理员,负责实施本准则的具体组织工作。计量管理员必须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岗位培训证书。
(三)计量作业人员。
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加油员、运油员、储油保管员、统计员。加油员应经过计量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计量管理制度。
应制订包括下列内容的计量质量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地贯彻执行,执行结果应有记录:
1.计量质量工作方针;
2.计量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3.贯彻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4.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5.进货验收检测管理制度;
6.油品质量维护管理制度;
7.销售过程计量检测管理制度;
8.原始记录与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9.加油站环境管理制度;
10.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11.计量质量人员培训、考核奖惩制度;
12.计量工作的定期审核与评审制度。
(五)计量单位。
加油站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技术文件、计量设备、标价牌等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计量设备配备。
加油站应根据营运和管理需要配备性能符合要求的各种计量设备,包括符合准确度和稳定性要求、符合税控要求的加油机;储油罐(应有容积换算表);流量计、油罐车,量油尺,温度计、密度计;标准计量罐(20升或50升)等。
(七)计量设备管理。
应编制计量设备一览表和周期检定登记管理卡,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做好周期检定和检查登记。
(八)计量设备检定。
1.强制检定:
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必须执行强制检定,及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非强制检定:
除上述强检项目以外的计量器具,也须按要求定期到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或校准。
(九)检定铅封和标志。
计量器具上的检定铅封和检定合格标志,应妥善维护,不得私自破坏。
(十)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控制。
流量计、加油机的准确度超出允差范围或出现故障,应立即封存,贴上停用证标志、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确认、修理或更新,经强检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十一)计量检测。
经销单位应根据油品的计量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要求,确定检测项目,并制定必要的检测规范,按规定的要求和检测规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有记录。
1.加油操作:
加油操作程序正确,加油量稳定、准确。应保证加油单据数量、加油显示数量和售油台账登记数量一致。
2.油罐车和油罐的测量:
验收和盘点油品时应有专人负责对油罐车和油罐进行测量,并有相关计量设备,能准确测量和计算有关油品的体积。
3.加油量的核查:
应定期用标准罐对加油量进行核查,核查的时间间隔不大于15日,以对加油设备和加油量实施监控。
4.油品质量控制:
加油站应在进货、运输、储存、发货的环节采取必要的检测措施和其他措施控制油品质量,保证销售的油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十二)计量记录与档案管理。
应建立各种计量记录与档案,并妥善保管。记录与档案包括:计量设备一览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登记管理卡,计量器具说明书,油罐和油罐车容积表,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人员培训记录和岗位培训证书,加油机售油台帐,加油量核查记录,油品验收记录,油品质量检验报告,盘点记录,审核记录,评审报告等。
(十三)环境条件。
加油站的环境(包括加油现场、交款和管理办公室)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面积足够,整齐清洁,宽敞美观,车辆周转方便,人员操作方便。
(十四)审核与评审。
1.加油站主管领导应定期组织对计量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应采取纠正措施,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