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井道、层门和候梯厅检查及保养事项
序号
| 保养项目
| 保养内容及要求
| 保养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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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井道照明
| ·井道照明应齐全
| 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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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限速器钢丝绳
| ·钢丝绳槽磨损在规定值以内
·钢丝绳不应有断股现象,不应有过量的断丝和磨损
·与安全钳拉杆的连接部位材料不应有过量的磨损、锈蚀
·端接部组装应良好,应使用三个绳夹夹紧,夹绳方向应正确
|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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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主钢丝绳
| ·钢丝绳的张力应均等,与平均值偏差不超过5%
·钢丝绳不应有过多油污;不应有断股现象,断丝数不超过标准,不应有过量磨损
·绳头连接装置的各部件齐全、固定可靠,紧固件无松动
|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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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导轨及支架
|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后,应将安全钳动作痕迹打磨平整
·导轨及支架表面清洁,无严重油污及锈蚀
·导轨撑架、压板的紧固件不应松动
|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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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强迫换速、限位、极限开关
| ·开关紧固可靠,开关动作部位不应生锈,滚轮无严重磨损
·开关动作位置要适当,符合产品要求
·电气触点接触良好,各开关相应功能应正常
·轿厢或对重接触缓冲器前极限开关应动作
|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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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厅门
| ·门头清洁,无垃圾杂物,厅门不应严重变形、磨损、生锈、腐蚀
·门开关动作应顺畅良好,无卡阻、异响
|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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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门关门到位的电气保护装置功能正常
·门扇采用间接机械联动时,被动门电气连锁保护装置功能可靠
·在层门最不利位置,施加外力,门扇之间的间隙不超过 30mm,且无停梯现象
| 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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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门三角锁动作、复位灵活,开锁钥匙应经授权使用
·厅门验证锁紧的电气保护装置功能正常,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尺寸为7mm
·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框、地坎之间的间隙符合标准要求
·门锁滚轮的间隙及与开门刀的配合尺寸符合产品说明要求
·门偏心轮检查及调整、门挂轮磨损检查
·闭门器功能在各层工作正常
|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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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厅门地坎
| ·厅门门脚胶齐全,无脱离
|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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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门护脚板可靠固定,运行时不得与轿厢部件相摩擦
·不应出现因厅门门脚胶磨损而发生的噪音
|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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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厢开门刀与厅门地坎间隙应在5~10mm
·厅门地坎和轿厢地坎之间的间隙应符合产品及标准要求
|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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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随行电缆及附件
| ·随行电缆两端应可靠固定,不应有打结及波浪扭曲现象
·运行时随行电缆不应触及其他部件而导致磨损或损坏
·轿厢完全压缩缓冲器后,电缆不得与底坑地面及其他部件接触
·轿厢监控线与随行电缆同步捆绑时,必须确保不产生大的晃动和表面破损
|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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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大厅按钮及显示器
| ·按钮、开关功能正常,且不应有显著的老化、损坏、卡阻现象
·显示器的显示应正确、没有缺划、错划的现象
·候梯厅应有足够照明(须与业主明确责任)
|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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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消防功能
| ·消防迫降和消防员专用各项功能应正常,基站消防开关应有适当防护
|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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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底坑检查
序号
| 保养项目
| 保养内容及要求
| 保养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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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底坑停止装置
| ·不应有显著的生锈、腐蚀现象,开关动作应正常可靠
|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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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底坑爬梯
| ·底坑爬梯固定可靠并方便人员安全进出
|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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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缓冲器
| ·液压缓冲器被压缩后应能自动复位,完全复位后开关才能恢复正常
·液压缓冲器的电气保护开关动作灵活,功能可靠
|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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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式缓冲器的液量应正确
·缓冲器顶面至轿厢、对重的距离应符合标准要求
|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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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冲器固定可靠,无生锈、腐蚀现象
|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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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安全钳
| ·安全钳及联动机构各部件齐全,无过量磨损及损坏
·安全钳各楔块与导轨间隙均匀并符合产品要求,夹紧位置正确
·安全钳各部件无过多油污,应定期清洁
|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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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限速器钢丝绳张紧轮、坠陀及保护开关
| ·限速器钢丝绳张紧轮坠陀不应离地过低
·钢丝绳断裂或松弛时应确保能使保护开关正确动作
·电梯运行中不应存在显著的振动、噪音现象
|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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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底坑地面
| ·应保持良好的清洁状态,防水良好、无渗水漏水现象或消防水倒灌现象
|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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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补偿链或补偿绳
| ·补偿绳的张紧轮装置及行程限制开关固定,位置正确,开关功能可靠
·补偿链或补偿绳无破损及断裂,无生锈和腐蚀现象
|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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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绳张紧力要充分、均匀;电梯运行时补偿链或补偿绳不应离地过低
·补偿绳的张紧轮不应离地过低,也不应脱出导向轨道
|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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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链或补偿绳两端固定可靠,补偿链的二次保护装置正确可靠
|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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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整机功能检查
序号
| 保养项目
| 保养内容及要求
| 保养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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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年度整机检查
| ·标准要求的检测项目
·厂家要求的检测项目
|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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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该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75m/s的曳引式垂直升降电梯。其他类型电梯的维修保养,应按生产厂家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相应的保养项目表。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车用汽油清净剂》
第1号修改单和《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第1号修改单注1的通知
(2005年7月5日 深质监〔2005〕99号)
为确保SZJG10-2004《车用汽油清净剂》及SZJG12-2004《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与国家标准的协调一致,根据GB19592-2004《车用汽油清净剂》及GB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国家标准第2号和第3号修改单的有关要求,我局对SZJG10-2004《车用汽油清净剂》及SZJG12-2004《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进行了修改,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实施。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执行。
SZJG10-2004《车用汽油清净剂》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7月1日批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一、在前言倒数第一行前增加一个自然段:
本规范与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SZJG10-2004的主要差异是:
1.对车用汽油清净剂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
2.在检验规则中增加了组批的规定。
二、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3.2“车用汽油清净剂:添加到基础车用汽油中用以抑制发动机进气系统、供油系统和燃烧室沉积物或者可以带走沉积物的物质,通常是含有一些聚合体的无灰有机物。”更改为“车用汽油清净剂:添加到基础车用汽油中用以抑制发动机进气系统和供油系统沉积物或者可以带走沉积物的物质,通常是含有一些聚合体的无灰有机物。”
三、表1增加注7:“将待检测的清净剂按所规定的比例加入附录A规定的燃料,调和均匀后进行试验。不含清净剂的附录A规定的试验燃料进行GB/T19230.2实验时,界面和相分离应达到1级。”
四、检验规则增加“5.5组批:在原材料、工艺不变的条件下,产品每生产一罐或釜为一批。”
(此修改单废止)注2
注1 《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SZJG12-2004)已被《含清洁剂车用汽油》(SZJG12-2007)代替,相应修改单予以废止。
注2 此处原文为:SZJG12-2004《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第1号修改单(具体文本略)
为保障我市学生饮用奶的质量水平,规范学生饮用奶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学生饮用奶》(SZJG 14-2005),现予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执行。
具体文本请链接:http://www.szscjg.gov.cn查询。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
技术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的通知
(2005年9月1日 深质监〔2005〕135号)
为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持续改进安全管理绩效,消除、降低和控制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风险,保障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编号SZDB/Z 01-2005),现予发布实施。
具体文本请链接:http://www.szscjg.gov.cn查询。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的通知
(2005年10月24日 深质监〔2005〕143号)
为规范我市技术标准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技术标准文件的质量,充分发挥技术标准文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及《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现予印发。
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技术标准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技术标准文件的质量,充分发挥技术标准文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及《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标准文件的制定(包括起草、修改与废止,下同)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技术标准文件包括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和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指由市政府制定,在特区内统一执行的(宝安、龙岗参照执行),涉及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和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技术规范,以及我市重点控制及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的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