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规定(2010重新发布)


  29.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要求和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6〕153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2年7月23日 深工商〔2002〕53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工作效率,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放宽登记政策

  (一)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凡有生产、开发经营范围的企业允许单独使用“实业”、“科技”作为行业用语。允许外商独资企业把本级行政区划名冠在字号前。

  (二)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住所、营业场所面积限制,场所面积与经营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给予登记注册。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大型商场内租赁柜台设立分支机构。

  (三)对注册资本金没有全部到位,但已按照章程、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分期到位的生产型企业(产品非100%外销的),允许在本市和外地设立销售其自产产品的分支机构。注1

  (四)允许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写字楼作为住所办理设立登记,在生产厂房投入使用后再办理地址变更或分支机构设立手续。

  (五)允许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工业区或保税区内租用相邻厂房办理新增经营场所登记,不再要求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六)改变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有效期限一年一延期的做法,其有效期限按公司经营期限核准,通过年检监督管理。注2

  二、进一步简化注册材料

  (一)办理董事会成员变更备案登记(不含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变更),取消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只需填报申请表格,提供投资方的免职、任职文件。

  (二)外方投资者委派中国大陆人士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免除提供委派文件的公证手续。允许外国人在证、照上使用英文签名。

  (三)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办事)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办理登记注册提交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认证的房屋租赁合同,企业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收取复印件,但须核对原件。

  三、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办事时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