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 “存贷强制挂钩”的方式吸收客户存款;
(五)通过办卡、购买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等业务名义,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误导、强拉客户办理存款;
(六)通过向客户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承担相关费用等方式吸收客户存款;
(七)随意压低、豁免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客户存款;
(八)通过户外广告、媒体、手机短信等宣传手段进行“有奖储蓄、赠送实物、积分换现金(或其他实物)”等高于法定存款利率的宣传或者以内容不真实、概念模糊,容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进行宣传,欺骗、误导客户存款;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吸收客户存款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之间应实行公平竞争,不得有(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采用寻求行政干预等非市场化手段,阻止和排斥其他会员单位开展存款业务;
(二)采取给好处费或许诺给好处费等手段,挖走其他会员单位客户;
(三)与客户串通,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或其他资料,从其他会员单位套取存款;
(四)在公开场合使用有损其他会员单位利益和形象的言辞和宣传用语营销存款业务;
(五)以延压票据等方式,截留他行客户存款。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存款业务内部管理,保障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一)规范存款产品设计,不得以产品创新的形式规避利率管理规定;
(二)加强风险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存款业务核算;
(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存款统计,不以任何手段虚增、虚减存款;
(四)不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将存款指标作为考核工作业绩的唯一指标与员工个人工资、奖金、福利、行政职务安排等挂钩分配;
(五)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完善存款业绩评价标准,不片面追求存款时点数及市场份额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发现下属网点和个人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处理,对纠正和处理不及时的将视同会员单位违约处分。
第十七条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负责对各会员单位执行本公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根据公会章程有关规定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同时将处分情况报其上级行和主管部门备案,并报请上海银监局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