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10〕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生猪产业风险防范机制,以商业保险公司为操作平台,农业服务体系为技术支撑,财政补贴保费为扶持手段,支持全市生猪良繁体系建设和规模养殖为重点,实现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应保尽保,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自愿、协同推进。
二、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一)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标准。
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保费补贴标准为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补贴48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元/头、市财政补贴9元/头、区县(自治县)财政补贴9元/头。投保人自行负担保费12元/头。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参保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投保,财政资金给予保费补贴:
1.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2.投保的能繁母猪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3.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
4.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未达到此饲养规模的散户可由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参加保险;
5.管理制度健全,饲养管理正常,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