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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无单位人员。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按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002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2001年户籍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2001年户籍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奖励补助金支付主体
  1、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办理退休时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的,其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支付。
  2、无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统一由财政支付,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3、国有、集体企业无能力支付,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以及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比照无单位人员情况办理,其奖励补助金由财政支付,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省驻汕、市属企业无能力负担,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其所需奖励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支付。
  (四)奖励补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1、有能力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单位,由职工所在单位确认奖励对象的受奖资格。
  2、对单位支付能力的界定,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由各企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无能力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核查需支付奖励补助金情况;该单位申请奖励补助对象,由户籍所在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确认其受奖资格。
  3、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确认其受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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