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参照2002年
《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无单位人员。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按照2002年
《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002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参照2002年
《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2001年户籍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2001年户籍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奖励补助金支付主体
1、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办理退休时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的,其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支付。
2、无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统一由财政支付,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3、国有、集体企业无能力支付,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以及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比照无单位人员情况办理,其奖励补助金由财政支付,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省驻汕、市属企业无能力负担,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其所需奖励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支付。
(四)奖励补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1、有能力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单位,由职工所在单位确认奖励对象的受奖资格。
2、对单位支付能力的界定,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由各企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无能力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核查需支付奖励补助金情况;该单位申请奖励补助对象,由户籍所在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确认其受奖资格。
3、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确认其受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