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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奖励补助金支付方式
  由所在单位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完毕。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自2010年1月起总支付期限不得超过3年。
  由财政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应自2010年1月起3年内支付完毕。
  二、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奖励金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奖励资金由财政承担,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四)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区)但不在同一个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五)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1、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2、审核。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3、确认。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县(区)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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