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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组织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四)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市总工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基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及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 市监察局负责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对行政监察对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事故批复,依照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部署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审批和竣工验收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防护技术措施。
  (二)市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的安排、支付和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国有出资和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业绩考核;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三)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破器材、危险物品、剧毒物品购买运输使用、烟花爆竹燃放、大型群众性活动及公共安全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对公路、民航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和重点路段、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工程和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工程参建各方安全责任履行情况,定期开展对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矿山、地质勘探和废弃矿点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治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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