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房屋所有权明晰,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资料不全的房产,经规划部门认可,建设及相关职能部门补办手续后,予以确权办证。
4.对国有划拨土地,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足额缴纳后,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等额财政补贴,专项用于处置不良资产。对集体土地,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征收、出让手续后,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抵债资产处置政策。
1.对于2009年以前处置不良贷款取得的抵债土地,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足额缴纳后,按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的50%给予等额补贴;对于2009年以前处置不良贷款取得的抵债房产,在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助;抵债房产进行确权办证时,减免相应的登记费。
2.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抵债资产中,暂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中变现、转让接收的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所涉的税收,在按规定上交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助。
4.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处置抵债资产时发生的诉讼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限收取。
5.对我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深化改革期间接收、处置不良资产时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国家关于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的办法执行;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按最低限执行。
6.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确需办理确权和过户手续的,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简化工作程序并优先办理。
(三)资产过户的税费减免。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期间,对于需办理更名过户的房产,涉及的税收,符合国家减免规定的,给予减免;不能减免的,在按规定上交税收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助;涉及的土地测绘、房屋勘丈、资产评估等费用一次性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涉及工商注册登记,按照变更登记费标准收取;免交供水、供电、通讯等过户、变更登记等费用。
(四)严格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市、县两级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出台的各项支持政策应在改革后继续执行。
1.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关于集中处置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意见》(潍农信改发〔2005〕1号)的相关要求,及时、足额将应返还税金全部落实到位。
2.各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当地政府在2008至2009年签订的不良资产置换协议所确定优惠政策由改革后的新机构承继。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