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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


  (四)明确公益性职能。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农业各行业的特点,对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细化。各地在细化公益性职能时,既要防止将政府应该承担的公共服务简单地推向市场,也要防止脱离实际任意扩大公共服务范围。

  (五)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可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街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要遵循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和公益性职能履行的原则,可以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设置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也可称站、所),也可以由县级向乡镇(街办)派出或跨乡镇(街办)设置区域站,或者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同一县域内机构设置的模式应保持一致。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6〕119号)、市政府《关于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潍政发〔2007〕5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潍政办发〔2009〕38号)的要求,加快推进落实,并进一步完善提高。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要根据工作任务,保障经费,确保履行好职能。

  健全村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以农业科技示范户和农业生产大户为重点,每个行政村选配1-2名农民技术员,逐步建立和规范村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六)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市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街办)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为主的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对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实行县办县管,人、财、物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要防止因体制、机制改革不到位,造成条块分割、人和事管理分离导致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管理缺位、经费无保障、推广工作受影响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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