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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四)建材行业。淘汰标准:2012年底前,逐步改造和淘汰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淘汰计划:2012年底前,淘汰2.2×7米的水泥磨机6台。

  (五)轻工行业。淘汰标准: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发酵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及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计划:2010年底前,淘汰酒精生产线2条,淘汰落后产能3万吨;淘汰落后制革产能120万标张。

  (六)纺织行业。淘汰标准:2011年底前,淘汰落后的棉纺设备、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淘汰计划:2010年底前,淘汰落后印染布产能1.35亿米,淘汰落后化纤产能1.15万吨。

  三、政策措施

  (一)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提高准入门槛。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

  (二)强化经济手段。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和执法检查以及安全生产规定的执法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设立“淘汰落后专项支持资金”,以“以奖代补”形式进行一定的资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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