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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谐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和谐城乡建设行动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建设、规划、市政、财政、环保、民政、交通、水利、人社、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统计、人防、地震、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成员单位派人组成,负责制定和谐城市、和谐城镇、和谐村庄(社区)的考核指标及检查指导、组织考核等具体工作。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二)明确各级责任。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地和谐城乡建设行动负总责,部门及镇(街道)抓落实,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推进,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三年总体目标。和谐城乡建设行动列入市里考核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以及镇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三年的考核结果,市政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城镇、村庄(社区)及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三)部门分工合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推进和谐城乡建设行动的工作合力。

  住建部门: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加强面上工作的督查、调度。抓好建筑节能减排、房地产业和住房保障、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及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等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政部门:负责抓好城乡环境整治、城市节水、防汛、城市管理,及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大气污染整治及环境监测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扶持资金的安排和落实,抓好城建投融资机构的规范运作。

  民政部门:负责抓好社区建设管理及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等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国道、省道综合整治和公交通达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统计部门:负责城镇化率等城乡建设数据的统计工作。

  人社、教育、卫生、计生、公安、电力、人防、地震、通讯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和谐城乡建设行动相关工作。

  和谐城乡建设行动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由市和谐城乡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制定本地的考核办法,逐级开展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和谐城乡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和谐城乡建设行动考核项目

  2.和谐城市工作实绩考核指标

  3.和谐城镇工作实绩考核指标

  4.和谐村庄(社区)工作实绩考核指标

  附件1:
  和谐城乡建设行动考核项目

考核类别

考核指标

评分方法

工作实绩

1.城乡规划

审核材料

2.设施建设

3.环境整治

4.城乡管理

5.节能减排

6.房地产业和住房保障

7.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8.城镇化水平

9.人口计生管理

组织保障

1.组织领导

实地考察

2.宣传发动

3.政策措施

4.和谐城镇、和谐村庄(社区)建设成效

公众满意度

1.健康度

问卷调查

2.舒适度

3.便捷度

4.安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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