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和谐城乡建设行动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建设、规划、市政、财政、环保、民政、交通、水利、人社、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统计、人防、地震、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成员单位派人组成,负责制定和谐城市、和谐城镇、和谐村庄(社区)的考核指标及检查指导、组织考核等具体工作。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二)明确各级责任。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地和谐城乡建设行动负总责,部门及镇(街道)抓落实,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推进,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三年总体目标。和谐城乡建设行动列入市里考核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以及镇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三年的考核结果,市政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城镇、村庄(社区)及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三)部门分工合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推进和谐城乡建设行动的工作合力。
住建部门: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加强面上工作的督查、调度。抓好建筑节能减排、房地产业和住房保障、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及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等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政部门:负责抓好城乡环境整治、城市节水、防汛、城市管理,及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大气污染整治及环境监测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扶持资金的安排和落实,抓好城建投融资机构的规范运作。
民政部门:负责抓好社区建设管理及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等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国道、省道综合整治和公交通达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统计部门:负责城镇化率等城乡建设数据的统计工作。
人社、教育、卫生、计生、公安、电力、人防、地震、通讯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和谐城乡建设行动相关工作。
和谐城乡建设行动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由市和谐城乡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制定本地的考核办法,逐级开展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和谐城乡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和谐城乡建设行动考核项目
2.和谐城市工作实绩考核指标
3.和谐城镇工作实绩考核指标
4.和谐村庄(社区)工作实绩考核指标
附件1:
和谐城乡建设行动考核项目
考核类别
| 考核指标
| 评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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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实绩
| 1.城乡规划
| 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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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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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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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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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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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地产业和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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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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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城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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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口计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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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保障
| 1.组织领导
| 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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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宣传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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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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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和谐城镇、和谐村庄(社区)建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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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满意度
| 1.健康度
| 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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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舒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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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便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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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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