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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四单位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资金划拨
  (一)省财政厅在接到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的《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汇总表》和《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汇总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各市县和省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省直属学校。
  (二)市县财政局及省农垦总局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承担的补助资金一并拨付到学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保资助资金落实到每个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各职业学校要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贫困生资助工作。
  (二)强化资金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的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免学费补助资金作为学校的基本办学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要编制决算;支出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执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免学费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资金足额按时到位。
  (三)规范收费管理。从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再向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收取学费。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2012年秋季学期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管理。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对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价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免学费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同时对骗取、套取、多申报的补助资金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对违规的中等职业学校在评优、项目经费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调减学校招生计划。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新闻媒体、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向社会、家长和学生宣传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免学费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免学费工作顺利进行。
  (六)《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汇总表》、《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是重要的原始凭证,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长期保留。
  七、其他
  (一)本方案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发改委共同负责解释。
  (二)按本方案享受免学费的海南省农村户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不得再享受《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琼教计[2007]106号)和《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及免除学费住宿费管理实施细则》(琼教计[2007]151号)的免学费政策,但可按其规定享受免住宿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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