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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值班、速报、巡查、应急调查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一、实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的地质灾害巡查制度。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矿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巡查的组织实施。
  二、地质灾害巡查范围: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主要包括山区丘陵区居民点及建设工程切坡地段。重点巡查集镇、中小学校、医院、重大工程设施、农村建房高陡切坡地段和建设工地、临时工棚切坡段。
  三、地质灾害巡查内容:地质灾害隐患的类型、潜在规模、威胁对象及危害程度、发展变化情况,防灾措施及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的落实情况。
  四、巡查人员必须包括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当地乡(镇)、村(或有关单位)人员;也可以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技术单位联合组成巡查组进行巡查。
  五、对巡查中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及时进行登记造册,制定防灾措施;并通知乡镇、村或有关建设单位,落实防灾措施和防灾责任人、监测人。
  六、巡查工作必须认真细致,不能流于形式。每次巡查必须有书面记录,巡查责任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县(市、区)    乡(镇)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情况表

编号

地 点

潜在灾

害类型

潜在规模

(m2,m3

威胁人数

(人)

威胁财产

(万元)

受威胁户主姓名

隐患特征及发展变化情况

防灾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监测人及联系电话

巡查日期

巡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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