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计算标准
(一)采用因素法和系数法进行分配
1.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08〕54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按照地区系数进行分配。
2.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按当年建成的污水配套管网建设长度进行分配,且每公里补助标准不超过40万元。
3.污泥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按项目建设规模进行分配,并按照减量化、稳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对不同的处置方式设立不同的项目补助系数,即对污泥资源化利用、污泥焚烧和污泥填埋三种不同处置方式,分别设立3:2:1.5的项目系数进行分配。每个项目奖励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800万元,不到100万元的按100万元奖励补助。
(二)分配计算公式
某地区年度应分配城镇污水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额=(该地区当年建成污水配套管网建设长度×地区系数÷全省当年建成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当量总长度)×省级财政城镇污水配套管网专项补助资金年度规模。
某地区应分配污泥处置专项资金额=该地区污泥处置设施规模×地区系数×项目系数÷(全省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当量总规模)×省级财政污泥处置专项补助资金年度规模。
第七条 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要求
(一)由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于每年7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申报,同时报送《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1)、《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2)。县(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应同时抄送设区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市本级及其所辖县(市)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并将电子版发送省建设厅。
(二)申请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还需提供以下材料: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和上年7月份至本年6月份的实施情况总结(工程实施情况、资金配套、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已竣工项目的验收证明。
上述项目材料应以市、县(市、区)为单位按项目装订成册,有封面和目录(注明页码),按A4纸张尺寸制作。材料中印章需红章,项目提供原件确实有困难的,请各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本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对上述材料报送不规范的,暂缓核定当年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对报送材料弄虚作假的,三年内停止安排其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并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