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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续表)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备案权限

备注

16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国税发〔2008〕116号

国税函〔2009〕98号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请备案

17

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财税〔2009〕70号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安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1)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2)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复印件;

(3)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4)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请备案


  (续表)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备案权限

备注

18

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财税〔2008〕1号

(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1)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或缩短这就年限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提请备案

19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财税〔2008〕117号

财税〔2008〕47号

国税函〔2009〕185号

国税函〔2009〕567号

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在《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2)综合利用的资源及该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减计收入额等说明(可在申请报告中予以反映)。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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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备案权限

备注

20

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税收优惠

 

财税〔2008〕104号

财税〔2009〕131号

 

(1)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2)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财税〔2008〕104号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延长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1)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认定证明;

(2)捐赠协议及符合规定的捐赠收据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实际减免税金及附加明细。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21

农村金融税收优惠

财税〔2010〕4号

财税〔2010〕35号

(1)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在执行上述政策。

(2)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上述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符合条件的农户证明;

(2)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证明;

(3)单独核算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4)属于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合同;

(5)单独核算的免税保费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续表)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备案权限

备注

22

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国税函〔2008〕985号

国税函〔2009〕203号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另: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附报下列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1)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至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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