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年度中小企业项目资金预算指标的管理,会同当地商务(外经贸)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检查和监督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根据省里最终审定项目名单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下同)注册,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资格;
2.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在浙江省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申请的团体项目经省商务厅认定,具有国家贸促会的出国参展批准文件;
6.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目的,参展的我省中小企业不能少于10家;
7.申请的团体项目的支持企业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 参加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