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拓展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属于本办法支持内容且实际支出金额大于1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要求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二条 对不同内容项目,市场开拓资金采用按比例、最高限额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具体规定附后)。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申请的企业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项目组织单位申请的团体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当年度累计获得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采取因素法的方式确定,并将预算指标预下达至各市、县(市)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审核管理
1.各级财政、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指标额度内组织企业申报项目。
2.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均要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http://smeimdf.mofcom.gov.cn/index.html)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