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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3.省级单位完成当年度项目申报后直接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财政、商务(外经贸)部门完成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4.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每年组织申报、审核、兑现2次,申报时间分别为当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

  5.在委托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进行审计后,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最终审定。

  6.各级财政、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下发的项目审定文件后,应在15日内联系企业并将资金及时兑现到企业。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具体要求见市场开拓资金网);

  2.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展位确认资料、签证、注册证书、项目合同等);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包括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用汇核销单等);

  4.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要求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外经贸联发〔2002〕43号)同时废止。
  附: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附:
  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编号

支持内容

最高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人民币元)

备注

境外展览会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50

20000

1、企业项目只支持展位费,不超过3个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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