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级单位完成当年度项目申报后直接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财政、商务(外经贸)部门完成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4.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每年组织申报、审核、兑现2次,申报时间分别为当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
5.在委托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进行审计后,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最终审定。
6.各级财政、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下发的项目审定文件后,应在15日内联系企业并将资金及时兑现到企业。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具体要求见市场开拓资金网);
2.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展位确认资料、签证、注册证书、项目合同等);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包括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用汇核销单等);
4.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要求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外经贸联发〔2002〕43号)同时废止。
附: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附:
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编号
|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人民币元)
| 备注
|
一
| 境外展览会
|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 50
| 20000
| 1、企业项目只支持展位费,不超过3个展位;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