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方面:由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非煤矿山方面:由市安监局、市国土和房管局、市地矿局、市公安局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道路交通运输方面:由市交通和港口局、市公安局、市政公路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水上交通方面:由天津海事局、市农委、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建筑施工方面:由市建交委、市市容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烟花爆竹方面: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供销社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民爆器材方面:由市国防科工委、市公安局负责,市国防科工委为牵头单位;
冶金有色方面:由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经信委负责,市国资委为牵头单位;
压力管道方面:由市质监局、市公安局负责,市质监局为牵头单位。
对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工商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责部门开展打击行动。
四、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今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四类设备、四类伤害”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8月30日以前,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行动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安全监管、公安、工商、国资委、经信委、建交委、质监局、交港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政府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