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一)退税声明书;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申请表;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也可选择按季或按半年退税,但一经选定后当年内不得再变更。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审核的内容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税申请表与当期纳税申报表中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等数据是否相符;

  (二)企业利用的废渣、废水、废气是否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等文件规定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范围之内;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废渣掺兑比例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等5项指标是否正常。

  第十四条 经审核未发现问题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退税。通过测算分析,发现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等5项指标中有一项或多项高于或低于峰值30%的,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原因,分别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一)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疑点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

  (二)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将评估对象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购进废料应依法取得合法凭证,并有相应的付款凭证、过磅单、入库单等;使用本企业废料或无偿使用他人废料的,也应详细登记相关台账。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需要按月、按季或每半年对企业废料的购进或使用情况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中,认为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废渣掺兑比例存在异常且企业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主管国税机关可要求企业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抽检,抽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组织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