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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咸宁市应急救援支队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咸宁市应急救援支队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鄂政办函[2010]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组建市应急救援支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队伍组成

  市应急救援支队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支队长、政治委员分别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的主官担任,第一政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担任。公安、医疗、安监、民政、交通运输、环保、建设、水务、卫生、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电力、通信、石油、石化、广电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市应急救援支队指挥调度、作战、训练体系,将有关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和应急设备制造企业纳入全市应急救援体系,将应急志愿者队伍纳入应急社会动员体系。

  二、指挥权限

  市应急救援支队是市政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骨干力量,接受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服从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管理和调度。市政府赋予市应急救援支队最高指挥官在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机处置权,调动全市各专业力量和社会资源参与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

  三、工作职责

  市应急救援支队的职责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作机制,组织应急救援联合训练、演练,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机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

  四、经费保障

  将市应急救援支队建设和保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市政府根据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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