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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湘价检〔2010〕108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省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湖南省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计委《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湖南省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主任由法人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局领导担任,委员由局机关各处室、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信息中心、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人担任。

  二、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由主任,或委托分管检查工作的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案件承办人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三、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审理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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