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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1、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和罚款行政处罚中需履行听证程序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

  2、需统一处理政策界限的专项性、行业性价格检查案件。

  3、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需要对当事人作出暂停营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

  4、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案审会认为需提交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审理的其他案件。

  四、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案审会后,应及时将需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审理的案件报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审定。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委托分管检查工作的副主任临时组织召开。

  五、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在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召开前,应将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案审会审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及与案件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分送主任、副主任、委员阅研。

  六、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对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

  1、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2、管辖权限是否合法;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5、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6、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是否正确;

  7、定性是否准确;

  8、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9、需要审理的其他内容。

  七、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或副局长报告该局案审会提请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

  2、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成员就案件有关问题询问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案审会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

  3、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成员就案件进行讨论;

  4、主持人宣布审理决定。

  八、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决定内容:

  1、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2、当事人确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正确、定性不准确或办案程序有错误的,退回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重新调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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