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率达到85%以上;
(四)农村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农户中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劳动者至少有1人实现转移就业;
(五)为未转移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职业技能、实用技术或创业培训以及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加大《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以下简称《求职登记证》)发放管理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做到应发尽发;
(六)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建设达到“六到位”(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制度、工作到位)标准。
四、创建考核与评审奖励
(一)创建充分就业行政村的考核评审周期为上年的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各区、县(市)于4月30日前将当年准备参与创建充分就业行政村的名单上报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行政村考核基数以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全市行政村总数为准。
(二)充分就业行政村评审考核办法参照充分就业社区评审考核办法执行。11月上旬由行政村进行自评自查,乡镇初审;11月底前,各区、县(市)创建领导小组将认定的充分就业行政村名单报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不低于5%的比例对区、县(市)认定的充分就业行政村组织抽查,具体工作按照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相关办法操作执行。
(三)对符合创建标准的行政村进行表彰奖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安排相应经费用于农村劳动力基础情况调查及充分就业行政村创建工作,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所需经费可在当地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充分就业行政村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县(市)也要确定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人员配备,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职责,负责本地区创建充分就业行政村工作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劳动保障、农办、民政、财政等相关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创建工作。
(二)加强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总体要求,明确建设标准,理顺管理体制,做到“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建设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服务到位、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到2010年年底前,全市所有农村行政村都要建立劳动保障服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