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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市交委、公交站场中心日常巡查登记;

  (二)单位(包括企业、学校、团体、街道、社区等)书面申请等。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站点名称可以办理变更:

  (一)站点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迁移、弃用;

  (二)与站点命名相关的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旅游景点、市政设施、单位等已经灭失、迁移或变更名称;

  (三)站点名称存在严重误导乘客的情况和隐患;

  (四)其他必须更改站点名称的情况。

  第十四条 站名变更的申报、核准登记期为每年的9月份至次年的5月份。

  站名标牌和相关导乘设施的更改一般在每年7、8月份集中实施,特殊情况下,可在市交委核准站名后2个月内实施。实施期内允许新旧站名同时存在。

  第十五条 市交委应当将核准的站名通报市客管处、公交站场中心和公交企业,公交站场中心和公交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职责做好站名标牌、导乘设施的建设和更换计划的编制、实施。

  第十六条 制定年度站名标牌和相关导乘设施的建设和变更实施计划应当须综合考虑专项财政预算、站点客流大小、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

  第十七条 市交委应当将计划内站名标牌和相关导乘设施建设及更改费用列入当年专项财政预算。车内导乘设施(含语音报站设施)更改费用由所属公交企业负担,但沿途单位申请变更站名且已与公交站场中心签订有关实施协议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 公交企业须严格按照年度站名变更实施计划按时完成车内有关设施更改工作,并与公交站场中心签订统一结算委托协议。

  第十九条 沿途单位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变更站点名称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前,应当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七天。

  单位申请的站名变更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变更站名涉及有关线路沿线站牌、车内导乘设施(含语音报站设施)更改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申请单位应在市交委核准同意后与公交站场中心签订有关实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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